为了深化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变革的定见》,进一步推动区域间税务法律规范一致,公正二手房转让税负,进步办税便当度,下降征纳本钱,进步税法遵照度和社会满意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所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别景象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履行。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履行。《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一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履行。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汕尾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交税人和税务机关了解和履行,现解读如下:
为了深化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变革的定见》,有用规范二手房税费种办理,一致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税负和征管流程,进一步推动区域间税务法律规范一致,进步办税便当度,下降征纳本钱,进步税法遵照度和社会满意度,依据深化“放管服”变革、服务“六稳”“六保”、“房住不炒”和省税务局“三化”建造要求,依照有利于“便民办税、为民减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商场健康发展、有利于防备廉政危险的准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本《公告》,清晰了调整汕尾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
《公告》对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做公告: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所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别景象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履行。
(三)清晰《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一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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